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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找人“顶包” 法院: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赔
2022年9月7日,郭某驾驶出租车,与坐轮椅的欧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欧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郭某担心自己不具备出租车驾驶资格的事情被发现,便让其儿子小郭冒名顶替其为机动车驾驶员。经过事故大队调查,事故发生时实际驾驶人为郭某,辽源市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郭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欧某无责任。欧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入院治疗。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时涉案车辆在保险理赔期内。欧某出院后,将郭某、小郭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损失。在诉讼中,保险公司称,郭某肇事后让儿子小郭冒名顶替机动车驾驶员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根据商业险条款第22条规定,保险公司就案涉车辆的商业险也不负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郭某存在让其儿子小郭冒名顶替为机动车驾驶员,具有逃逸行为,根据商业保险相关免责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部分免除赔偿责任。针对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小郭作为出租车的承包人,将出租车交给没有出租车上岗证的郭某驾驶,事后又冒名顶替,具有一定过错,故小郭承担30%赔偿责任,郭某承担70%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欧某2.4万元,郭某赔偿8400元,小郭赔偿3600元。交通肇事逃逸、酒驾均属于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时间救助伤者,妥善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积极配合交警和保险公司调查,以免引起保险费理赔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审判|伤者早已符合鉴定时间却不配合拖延的,误工费如何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