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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典型案例:扶养人的年龄及状况不能决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失赔偿!
2023-08-16 14:28
被告保险辩称
本案争议点
侵权责任法施行后,死亡赔偿金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失的总和,扶养人年龄达到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仍然应当按照20年的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失,该赔偿与扶养人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是否达到人均寿命年龄等均无关。
原告耿某生是死者耿某环的长子,既未成家也无子女,常年随父母生活、由父母照料,发生事故时48周岁,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应作为被扶养人获得20年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