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停运损失”吗?
停运损失
停运损失,是指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固定成本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
需要赔付,且一般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需要自行支付。
网约车
“双证”齐全的网约车当然属于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若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在必要的维修期间,收入损失必然产生,肇事车辆理应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十二条中也明确,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满足条件
1.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和无法从事经营活动
2.是合理的损失金额
网约车主张停运损失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条件一: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网约车须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须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双证”齐全即拥有合法营运资质,属于依法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性活动的车辆。
条件二:无法从事经营活动
关于网约车无法从事营运活动的认定,车辆只要因交通事故受损,无论受损程度车主都有权利进行维修,维修期间自然是无法接单跑活的,因此尽管轻微事故并不一定直接导致车辆无法行驶,即便是车辆仅在美观程度受损,如轻微划痕,对车辆行驶安全没有造成任何影响,只要车主选择对车辆进行维修,都视为车辆无法从事营运活动。
但要注意的是,车辆维修可快可慢,若车主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车辆维修工期远超必要维修工期,如故意将车辆送至维修能力差的修理厂,又如故意选择在节假日期间送修,再如在车辆维修完毕后故意不取车,导致维修工期超出“合理”限度,合理工期以外即应被认定为车主自行停运,损失自行承担,肇事车主无需负责。质言之,车辆处于无法从事经营状态的时间还需考虑维修的合理工期,而非一概以维修时间确定。
条件三:合理的损失金额
关于损失金额,损失是两方面的,一是固定成本损失,二是预期收益损失。
固定成本损失多发生于运输企业,如货运公司在车辆维修期间仍需向司机支付工资,造成了用人成本损失,而网约车多为私家车,车主不会因车辆维修承担多余经营成本,因此一般不会产生成本损失。
预期收益损失上,跑网约车自然是为盈利的,车辆维修期间无法盈利导致的预期收益损失是应该赔偿的。但比较棘手的问题是,由于网约车跑单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加之没有就此问题的明确规定,关于预期收益的计算做法不一。
实践中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
其一是按照该车驾驶员驾驶该车在此前一段时间内(一到三年)的平均收益计算,如此前一年内跑单300天,收益共90000元,即每日300元。但这样做容易导致停运损失与误工费混同,产生费用重复计算的质疑。
其二是按照网约车行业的整体收益水平确定,但问题在于没有任何关于网约车行业整体收益水平的权威统计,因此计算标准难以确定。
保险公司不赔?
保险公司一般都会通过合同将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约定为免责事项。
保险合同的免责约定
几乎所有保险公司所出第三者责任险,都将类似间接损失约定为免责条款,进而排除在承保范围以外,如笔者所购车险即约定: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 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因此,若追尾网约车,保险公司往往可以免责,停运损失的赔偿须由投保人,也就是肇事司机自行承担。